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風成休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姍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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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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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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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12月20日│592,750元 │RM0000000 │ │
│ │司何姍姍 │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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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12月31日│61,513元 │RM0000000 │ │
│ │司何姍姍 │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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