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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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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風成休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姍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12月20日│592,750元 │RM0000000 │ │ │ │司何姍姍 │光復分行 │ │ │ │ │ ├──┼───────┼────────┼───────┼──────────┼───────────┼────┤ │002 │風成休旅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12月31日│61,513元 │RM0000000 │ │ │ │司何姍姍 │光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