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許致榕
代 理 人 許英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9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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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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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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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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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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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 │1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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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 │1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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