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洪大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月美
代 理 人 洪杏林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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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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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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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大俠國際開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12,600元 │A0000000 │ │
│ │有限公司譚月美│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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