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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昌益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昌堂 代 理 人 邱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尚瑩企業社蘇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15日│817,756元 │NA0000000 │ │ │ │明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