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昌益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昌堂
代 理 人 邱淑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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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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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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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瑩企業社蘇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15日│817,756元 │NA0000000 │ │
│ │明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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