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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訴訟代理人 史涵瑩(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宗懋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407,119元 │WV0000000 │ │ │ │限公司游玉如 │六家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