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劉諺蓉
代 理 人 翁志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36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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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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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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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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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 │1 │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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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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