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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盛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啓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 號碼 │備考│ ├──┼─────┼─────┼───────┼─────────┼─────┼──┤ │001 │盛意工程企│新竹市農會│108年6月30日 │57,913元 │F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