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盛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啓源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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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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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 號碼 │備考│
├──┼─────┼─────┼───────┼─────────┼─────┼──┤
│001 │盛意工程企│新竹市農會│108年6月30日 │57,913元 │F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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