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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俠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堂 訴訟代理人 張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俠諾科技股份有│中國信託銀行新竹│109年4月30日│11,592元 │BX0000000 │ │ │ │限公司李明堂 │分行 │ │ │ │ │ ├──┼───────┼────────┼──────┼──────────┼───────────┼────┤ │002 │俠諾科技股份有│中國信託銀行新竹│109年8月31日│872,123元 │BX0000000 │ │ │ │限公司李明堂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