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原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娟
代 理 人 陳智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銳澤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5月5日 │773,622元 │ST0000000 │ │
│ │限公司周谷樺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