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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竹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華夏玻璃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8年5月5日 │93,765元 │JD0000000 │ │ │ │限公司廖霞榮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