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竹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燦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華夏玻璃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8年5月5日 │93,765元 │JD0000000 │ │
│ │限公司廖霞榮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