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齊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
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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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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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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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群半導體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新│108年8月25日│296,468元 │AS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竹科學園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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