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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齊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盛群半導體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新│108年8月25日│296,468元 │AS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竹科學園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