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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新建順紙器廠

法定代理人  翁正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日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黃彥勲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09年8月15日
245,264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