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曾偉慈即曾增榮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1
1000
0002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