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林桂
訴訟代理人 邱美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佳運重機械工程│上海商業銀行新竹│108年9月30日│39,270元 │00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張│分行 │ │ │ │ │
│ │林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