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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崧晟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今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財團法人新竹縣│第一商業銀行竹東│107年8月15日│124,600元 │KA0000000 │ │ │私立上智國民小│分行 │ │ │ │ │ │學李念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