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11 月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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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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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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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品菸酒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竹北│108年9月30日│18,120元 │AE0000000 │ │
│ │司張楚梃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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