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9年3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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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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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 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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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威廣告事業│台灣土地銀行│民國 │新臺幣 │DZ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108年6月25日│17,618元│ │ │
│ │張啓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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