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樺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華心奇
代 理 人 林惠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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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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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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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臺灣中小企業銀│108 年11月29日│586,080元 │ZB0000000 │ │
│ │行新竹分行 │行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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