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山健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鵬
代 理 人 李麗玲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係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至108年8月2日止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本院
依職
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
無訛,
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應於108
年11月4日(本應為108年11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
聲請除權判決,
惟聲請人遲至109年4月1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
,明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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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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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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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山健包裝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1月16日│39,150元 │ZF0000000 │ │
│ │限公司林宏鵬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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