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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山健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代 理 人 李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係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至108年8月2日止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應於108 年11月4日(本應為108年11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 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09年4月1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 ,明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山健包裝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1月16日│39,150元 │ZF0000000 │ │ │ │限公司林宏鵬 │竹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