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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鈺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代 理 人 邱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永安環保事業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08年9月30日│708,435元 │M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竹東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