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昶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張淑淇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31日│59,000元 │AA0000000 │ │ │ │ │湖口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