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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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 年度除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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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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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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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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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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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 │1 │1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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