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盧鍾秀真
代 理 人 盧雪琴
失 蹤 人 盧姿伶 最後籍設同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盧姿伶(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新竹縣○○鄉○○村○○00號)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盧姿伶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盧姿伶之母,失蹤人於民國70年6月10日拜訪伯母完畢、表示要自伯母住處返還其桃園市楊梅區之工作地,此後即音訊全無,行方不明,失蹤人之父於75年間報案協尋,迄今30餘年皆無失蹤人之消息。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失蹤人父之
繼承系統表、新竹縣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函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查得盧姿伶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記載其係於70年6月10日失蹤
等情,有該局110年5月25日竹縣警防字第1100208916號函
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可憑,而盧姿伶確實係在70年6月間失蹤乙節,復經當時與盧姿伶在楊梅租屋同住之胞姊盧雪琴到庭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63頁),應認盧姿伶之失蹤日為70年6月10日。而本院查無盧姿伶之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健保就醫紀錄、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5月26日健保桃字第1103009049號函、金融機構開戶查詢資料結果等件在卷
可稽。而盧姿伶在71年2月23日有在西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就保之紀錄,
嗣於71年6月30日退保,此外並無任何就保紀錄,有其勞保就保查詢結果
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經本院囑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西北電機公司已於89年合併為台慶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2年變更公司名稱為西北台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表示查無盧姿伶資料,盧姿伶之母親、兄弟姊妹、堂妹自盧姿伶於70年間失蹤後均無其消息等情,有家事調查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51頁),盧姿伶之姊盧雪琴復到庭陳稱:盧姿伶失蹤前是在西北電機公司上班,在楊梅工業去那邊,我有去公司問,公司回復她沒有再進公司上班了,盧姿伶失蹤後我有連續一個禮拜去她公司等,也沒有她的消息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
堪認盧姿伶應係在失蹤前任職於西北電機公司,失蹤後則已無任何就業紀錄。失蹤人盧姿伶自70年6月10日失蹤後,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
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
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失蹤人盧姿伶死亡。又失蹤人盧姿伶係54年10月27日生,其於70年6月10日失蹤,計至77年6月10日失蹤屆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
推定失蹤人盧姿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