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璟
相 對 人 索驥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0年1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
資遣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會議當場確認
合意之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64元等語。
詎相對人並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
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據本院
依職權向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取
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核閱
無訛,自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勞方與資方於會議當場確認合意之費用明細為新臺幣212,464元」之結論,然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