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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索驥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0年1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資遣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會議當場確認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75元。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67,175元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影本為證,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就資遣費達成:經勞資雙方於會議當場確認,相對人與聲請人合意之和解金額為167,175元,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即負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而相對人既未履行,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