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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曜絃 

相  對  人  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屬勞工為原告(即聲請人)之勞動事件,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村○路000巷00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