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曜絃
相 對 人 鳴展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屬勞工為原告(即
聲請人)之勞動事件,被告(即
相對人)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村○路000巷00號,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