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永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指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指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
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9萬4,200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5萬6,333元,此部分聲請標的金額為15萬0,53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