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楊朝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6,1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x1/3 )=590】,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本件應繳納裁判費5,990元【計算式:(590+5,400)=5,9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5,99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