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黃金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系爭支付命令係准許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部分請求,即欠薪新臺幣(下同)6萬1,651元、
競業禁止補償9萬9,590元;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撥勞退之損失1萬4,937元,合計17萬6,178元並加計3%
遲延利息,雖
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7萬6,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起訴
裁判費1,880元,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80元(指:1,880元-500元),惟依現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述請求欠薪部分經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金額即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本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047元(指:1,380元-33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份到院(應有: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請求權基礎),
繕本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