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曾詩雅
被 告 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