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盛豪
林育瑄律師
壹、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崴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55,893元、提繳退休金差額55,379元合計211,2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原告此部分暫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773元(2,320元1/3=773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
不當得利524,020元及
損害賠償159,200元合計683,220元,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7,490元,及原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63元(即773元+7,490元+3,000元=11,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貳、原告並應查明: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請求之本金894,492元,是否應更正為839,113元(即所列894,492元減掉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55,379元)?倘是,應速具狀補正,並附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