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蕭秀芳
姚東毅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核定第一項原告蕭秀芳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464元,第二項原告姚東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378,546元,原應向原告蕭秀芳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原告姚東毅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蕭秀芳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6元【計算式:(40,699x1/3)=1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姚東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87元【計算式:(54,262x1/3)=18,08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繳納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