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李柔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8,455元(
資遣費10萬5,755元+失業補助損失5,700元+短付工資7,000元),
訴訟標的金額11萬8,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以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2/3,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000元,合計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07元】即1,220元×1/3+3,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