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余明士
被 告 曜芯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曜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18,424x1/3 )=6,14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14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