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蔡人傑
張蓉
被 告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1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