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易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等金額,原告在起訴時並未曾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利息,
業據本院查閱原告
起訴狀上記載明確,
嗣原告於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對被告主張應
給付遲延利息,本院即難就原告未聲明之事項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遲延利息,應認本件判決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原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