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
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
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3條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投資
第三人相關資料,查相對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