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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黃羿鳳即黃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