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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珉伶 

債  務  人  黃乾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0,9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入所述原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認。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林鈺蓉知悉債務人黃乾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卻任令債務人黃乾瑞駕駛小客車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而認債務人林鈺蓉應與債務人黃乾瑞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然本院依債權人所提釋明證據資料,並無從直接推論出債務人林鈺蓉有為債權人所主張之行為,而與債權人之受有損害具有直接之因果關係,亦無從以支付命令之形式審查程序予以即時調查;另就債權人主張因車輛毀損無法營業而需調外車之營業上損害共272,000元,此部分應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尚非支付命令之形式審查程序得以即時調查,自不宜依支付命令之程序請求。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