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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張家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3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