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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2561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分別申請市內電話服務代表號00-0000000等8支市話、行動電話服務代表號0000000000等8門門號及代表號0000000000等19門門號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616元,違約金24281元,共計新臺幣4989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