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玉盟交通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玉盟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業已更名為華城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有變更,本院於110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並於110年10月21日通知債權人更正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上開二通知已分別於110年9月16日、110年10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及更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