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龍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簽約書人為龍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並
非債權人龍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即無法釋明
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