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黃金良
債 務 人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76,1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按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本件債權人聲請
精神慰撫金部分,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不屬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