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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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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黃金良 


債  務  人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76,1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債權人聲請精神慰撫金部分,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不屬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