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仲晟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瑋哲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