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
本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
期日、金額、票號。㈡提供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
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聯影本)。㈢聲請人與報案人關係為何?等事項,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