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本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㈡提供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聯影本)。㈢聲請人與報案人關係為何?等事項,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