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
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內容處分清算財團財產,
惟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中之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
上開舊股票而有選任管理人辦理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已於112年3月1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4字第00739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