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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管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俊穎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苗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之清算財產,惟其中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黃俊穎律師(住○○市○區○區○路00號2樓201室,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