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管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苗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有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之清算財產,
惟其中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
上開舊股票,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
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
爰選任黃俊穎律師(住○○市○區○區○路00號2樓201室,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