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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苗介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