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博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吳美貞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20,330,000元,及自
本票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330,000元,到
期日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
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